各国高压氧治疗适应证禁忌证综述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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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高压氧医学信息中心

文章作者:郑成刚,衣洪杰,刘青乐

高压氧医学虽然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但是高压氧全面用于临床治疗,是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至今仅有四十余年的历史。因此高压氧仍属于新兴的学科,对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高压氧医学比较发达的国家里都已制定了高压氧治疗适应证的疾病内容,并且随着高压氧医学理论和临床研究的深入发展,不断地更新适应证的内容。

一、美国水下和高气压医学会(theUnderseaandHyperbaricMedicalSociety,UHMS)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1.减压病;2.气体栓塞;3.一氧化碳中毒或合并氰化物中毒;4.气性坏疽;5.软组织感染坏死;6.难治性骨髓炎;7.放射性组织损伤、放射性骨坏死;8.挤压伤;9.植皮和皮瓣移植手术后;10.愈合困难的问题伤口(糖尿病、褥疮的溃疡等);11.特殊情况的大量失血和贫血;12.急性烧灼伤;13.颅内脓肿。

二、日本高气压环境医学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一)急救适应证

1.急性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中毒;2.气性坏疽;3.空气栓塞、减压病;4.急性末梢血管损伤:①重度烧伤及冻伤;②伴有广泛性挫伤;③伴有中等以上血管破裂的末梢循环障碍;5.休克;6.心肌梗塞及其他急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7.脑血栓、颅脑外伤、颅脑手术后意识障碍、脑水肿;8.严重缺氧性脑功能障碍;9.肠梗阻;10.视网膜动脉阻塞;11.突发性聋;12.重度急性脊髓损伤。

(二)非急救适应证

1.恶性肿瘤(与放疗或抗癌药物并用);2.伴有末梢循环障碍的顽固性溃疡;3.植皮;4.亚急性视神经脊髓炎;5.脑血管病、严重颅脑外伤、颅脑手术后遗症;6.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7.脊髓炎及放射性坏死。

(三)高压下手术适应证

高压下手术原则上按下述条件实施:①手术在大型多人舱内进行;②术中病人吸氧浓度应≥60%。1.严重循环器官疾病的心血管外科手术;2.心肺功能不全危重患者的外科手术;3.缺氧严重,常规吸氧难以纠正缺氧状态的病人的外科手术。

三、欧洲高气压医学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一)强烈推荐的适应证

1.一氧化碳中毒;2.挤压综合征;3.拔牙后放射性骨坏死的预防;4.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5.软组织放射性坏死(膀胱炎);6.减压病;7.气体栓塞;8.厌氧菌或细菌、厌氧菌的混合感染。

(二)推荐的适应证

1.糖尿病足损害;2.愈合困难的植皮和皮瓣移植术后;3.其他骨骼的放射性骨坏死;4.放射性肠炎、直肠炎;5.放射性软组织损害;6.预防受照射组织在手术和植入后的坏死;7.突发性聋;8.缺血性溃疡;9.难治性慢性骨髓炎;10.神经母细胞瘤Ⅳ期。

(三)有争议的适应证

1.缺氧性脑病;2.喉头放射性坏死;3.放射性中枢神经系统损害;4.血管缺血再灌注后综合征;5.断肢再植;6.二度烧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20%;7.急性缺血性眼科疾病;8.继发于炎症过程的不愈合的伤口;9.肠气囊症。

(四)其它的适应证

1.胸骨切开术后纵膈炎;2.卒中;3.镰状细胞贫血;4.恶性外耳道炎;5.急性心肌梗死;6.股骨头坏死;7.色素性视网膜炎;8.耳鸣;9.间质性膀胱炎;10.面神经炎(贝尔麻痹);11.脑瘫;12.多发性硬化;13.胎儿胎盘缺氧。

四、前苏联的高压氧治疗在临床上应用较广,应用范围要比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宽。由于他们的高压氧专业属于外科研究中心领导,故而适应证中外科疾病较多,如各种创伤、感染、器官移植、皮肤移植、肠梗阻、矿工的振动病等。前苏联曾公布高压氧适应证68种疾病,分15类。

1.血管疾病①动脉闭塞疾病外科治疗前后,如栓塞、创伤、血栓形成等;②医源性血管阻塞;③动脉粥样硬化;④血管内气栓;⑤局部缺血性溃疡。

2.心脏疾病①心力衰竭;②心律不齐(心节律不齐、阵发性期外收缩);③低输出量心力衰竭(后天性心脏代偿不全、心肌硬化性代偿不全、术后心衰);④心肌收缩功能失调;⑤心肺衰竭。

3.呼吸疾病①外科手术前后肺脓肿;②非特异性呼吸功能不全并发心脏病。

4.胃肠疾病①胃十二指肠溃疡;②肠梗阻;③出血性休克。

5.肝脏疾病①重症病毒性肝炎(并发脑病1~2期者,不并发脑病但病情发展急剧者);②肝硬化;③梗阻性黄疸;④复苏后肝衰竭;⑤中毒性肝炎。

6.中枢神经系统疾病①脑血管气栓(减压病);②脑局部缺血;③头颅外伤;④缺氧后脑病;⑤肉毒性脑病;⑥脊髓损伤。

7.眼科疾病①急性视网膜局部缺血;②视网膜营养不良;③糖尿病性视网膜病;④视神经炎:甲醛中毒。

8.内分泌疾病①糖尿病动脉炎;②糖尿病溃疡和多发性神经炎;③中毒性甲状腺病。

9.颌面部疾病①牙周炎;②颌窦炎;③上颌窦骨髓炎;④牙龈炎和骨髓炎;⑤颌面放线菌病。

10.骨病①四肢骨折伴局部缺血;②骨折伴动脉病变和糖尿病;③骨折不愈合;④骨髓炎。

11.妇产科疾病①因胎盘局部缺血引起的先兆流产等(胎盘局部缺血、胎儿缺氧、妊娠神经病、妊娠免疫问题);②非妇产科情况的妊娠合并症(先天性或后天性心脏病、糖尿病);③妊娠或分娩后重症休克(包括惊厥后昏迷)。

12.新生儿疾病①新生儿窒息;②脑损伤;③新生儿溶血病;④溃疡性结肠炎;⑤上呼吸道分泌物过多。

13.术后感染①术后慢性脓肿;②术后腹膜炎。

14.创伤①梭状芽孢杆菌感染;②引流后的慢性创伤性脓肿;③创伤后预防性治疗;④肉芽性创面;⑤表浅烧伤;⑥外科切开术后。

15.中毒①一氧化碳中毒;②血红蛋白中毒;③氰化物中毒;④氯中毒;⑤有机磷中毒。

五、加拿大高气压医学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1.眼缺血性病变;2.突发性耳聋;3.缺氧缺血性脑病;4.异常失血性贫血;5.急性缺血(创伤或血管性);6.挤压伤;7.烧伤;8.皮瓣移植;9.急性创伤性末梢缺血;10.筋膜综合征;11.软组织坏死性感染;12.气性坏疽;13.空气/气体栓塞;14.减压病;15.多发性硬化;16.莱姆病;17.烟雾吸入;18.一氧化碳中毒;19.糖尿病缺血性损伤;20.难愈性伤口;21.动脉硬化缺血性损伤;22.放射性坏死/迟发性放射损伤;23.慢性骨髓炎;24.难愈性骨髓炎;25.颅内脓肿。

六、中国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我国的高压氧医疗事业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步,八十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较迅速。高压氧治疗的疾病已涉及到急救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科、五官科、骨科、整形科、皮肤科、肿瘤科、感染科、职业病及老年病等学科,并向康复、保健、潜水、航空、高原医学及运动医学等方面发展。据文献报道,应用高压氧治疗的疾病已达种。对于其中的一部分疾病已取得疗效,成为了临床抢救治疗的主要手段;但对于另一部分疾病来说,高压氧治疗还只是综合治疗中的一种辅助性治疗方法;而对于有些疾病则仅仅是进行了试探性的治疗。为了准确有效地进行高压氧治疗,有必要制定一个适应证的疾病分类以供临床医师,特别是高压氧医师参考。但究竟根据什么原则和标准来对这一百余种疾病进行分类,至今未获共识。有一种主张是按专科疾病分类,另有一种主张是根据临床疗效分类。实际上两者各有优缺点,而比较简便又较实用的是国际上常用的按疗效分类和编排,这种分类方法目前使用的比较多。

年全国高压氧专业委员会拟订了适应证,共44种疾病,分为三大类。第一类:高压氧作为主要治疗方法,临床效果显著,如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气性坏疽等;第二类:高压氧作为综合治疗方法之一,可明显提高疗效,如皮肤移植、冠心病、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第三类:属于有一定疗效,尚需进一步探索,如脑炎、肝炎、胶原病等。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年再次修订了推荐的适应证,包括急症适应证12种,非急症适应证50种。

(一)急症适应证

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有毒气体中毒;2.气性坏疽、破伤风及其它厌氧菌感染;3.减压病;4.气体栓塞症;5.各种原因引起心肺复苏后急性脑功能障碍6.休克的辅助治疗;7.脑水肿;8.肺水肿(除心源性肺水肿);9.挤压综合征;10.断肢(指、趾)再植及皮肤移植术后血运障碍;11.药物及化学中毒;12.急性缺血缺氧性脑病。

(二)非急症适应证

1.CO中毒及其它中毒性脑病;2.突发性耳聋;3.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栓、脑梗塞、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4.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血肿清除术后、脑震荡、脑干损伤、轴索损伤)5.脑出血恢复期;6.骨折及愈合不良;7.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脉络膜炎;8.昏迷与植物状态;9.高原适应不全症;10.周围神经损伤;11.颅内良性肿瘤术后;12.牙周病(炎);13.病毒性脑炎;14.面神经炎(贝尔氏麻痹);15.骨髓炎;16.无菌性骨坏死;17.脑瘫;18.胎儿宫内发育迟缓;19.癫痫(非原发性);20.糖尿病及糖尿病足;21.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等);22.快速性心律失常(房颤、早博、心动过速);23.心肌炎;24.周围血管疾病(脉管炎、雷诺病、深静脉血栓形成等);25.眩晕综合征(梅尼埃综合征等);26.慢性皮肤溃疡(动脉供血障碍、静脉淤血、褥疮);27.脊髓损伤;28.消化性溃疡;29.溃疡性结肠炎;30.传染性肝炎(使用传染病专用舱);31.烧(烫)伤;32.冻伤;33.植皮术后;34.整形术后;35.运动性损伤;36.放射性损伤(骨坏死、软组织损伤、膀胱炎、直肠炎);37.恶性肿瘤(与放疗或化疗并用);38.视神经损伤;39.疲劳综合征;40.血管神经性头痛;41.脓疱疮;42.银屑病;43.玫瑰糠疹;44.多发性硬化;45.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46.复发性口腔溃疡;47.麻痹性肠梗阻;48.支气管哮喘;49.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50.老年性认知障碍性疾病

所谓禁忌证,是指不适宜高压氧治疗的某些疾病或某种情况,如果接受高压氧治疗将会导致不良后果,引起机体损伤甚至死亡。高压氧治疗的禁忌证是在长期反复临床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总结得出的经验教训。

一、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公布的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未经处理的气胸

(二)相对禁忌证

1.重症上呼吸道感染;2.重度肺气肿;3.支气管扩张症;4.重度鼻窦炎;5.心脏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6.血压过高者;7.心动过缓(50次/分);8.未经处理的恶性肿瘤;9.视网膜剥离病人;10.早期妊娠(三个月内);11.活动性内出血及出血性疾病;12.结核性空洞形成并咯血者;13.早产儿、极低体重新生儿(≤g);14.肺大泡。

二、美国公布的高压氧治疗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未经处理的张力性气胸

(二)相对禁忌证

1.上呼吸道感染;2.肺气肿伴CO2潴留;3.胸部X线可见的无症状肺损伤;4.胸部或耳部手术史;5.未控制的高热;6.怀孕;7.幽闭恐惧症;8.癫痫。

由此可见,高压氧所能治疗的疾病种类繁多,但有关适应证的认识尚不能统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经验积累的不同,对于适应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禁忌证有其相对性,不应完全绝对化。某些情况下患者确实不宜接受高压氧治疗,但经过适当的处理,接受高压氧治疗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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