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FIDIC红皮书付款证书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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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波

公司与资本市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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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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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年12月6日,CSGROUPOFCOMPANIES(PTY)LTD(以下简称“业主”)与CONSTRUCTIONASSOCIATES(PTY)LTD(以下简称“承包商”)以FIDIC99版红皮书通用条件为合同范本(业主对通用条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签订了一份总价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规定了三种付款凭证,即InterimCertificate,PenultimateCertificate和FinalCertificate。施工合同还规定,业主需在上述付款凭证签发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对应的合同款;如果业主迟延付款则须就迟延支付的款项支付延期利息,利息率为斯威士兰商业银行的最低借款利率+2%。

业主聘请了NgwenyaWonforandAssociatesCharteredSurveyors担任咨询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

(二)争议背景

工程师于年7月21日签发了最终付款凭证(FinalCertificate),但是业主拒绝支付最终付款凭证中载明的金额。承包商因此向斯威士兰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采用简易判决的方式命令业主支付最终付款凭证中载明的金额。

?二、争议点法律分析?

业主在答辩状中辩称:合同里面约定合同争议需要先提交给工程师解决,如果任何一方对于工程师的决定不满,则可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是诉讼解决;业主已经支付了万斯威士兰里兰吉尼,远远高出最初约定的万斯威士兰里兰吉尼,承包商已经多收取了万,因此承包商不得再要求业主支付最终付款凭证中载明的金额;承包商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商没有完全履约。

本案的核心在于查明最终付款凭证的功能,因此主审法官MAMBA通过援引相关法律学说和部分司法案例详细论述了工程合同中最终付款凭证的功能和与之相关的司法原则。

(一)最终付款凭证的功能

主审法官首先援引了哈德森建筑和工程合同一书中有关付款凭证的表述,即工程师签发的付款凭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有确定性约束力:第一,工程师有权依据项目合同签发凭证;第二,项目合同必须真实地约定了付款凭证具有约束力;第三,付款凭证为工程师真实签发,不存在其他外力影响;第四、项目合同中有关凭证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主审法官还参考了McEWANJinSMITHvMOUTON,和S.A.BUILDERSANDCONTRACTORSvLANGELER,(3)S.A.(N)两个案例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有关付款凭证的司法原则:

(a)工程师由业主指定且为实现相关职能担任了业主的代理人员,包括签发指令,监督工程进度和签发付款凭证。

(b)业主代理人员签发的付款凭证对业主有拘束力。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包括欺诈或者工程师和承包商合谋损害业主的利益。

(c)代理人员超越权限签署的付款凭证无效。

(d)业主不得仅仅因为工程师在签发最终付款凭证的时候存在过失[1]或者工程师错误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而争论最终付款凭证的效力。该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工程师签发了最终付款凭证,但是业主认为最终付款凭证对应的工作量存在缺陷或者对应的工作量存在错误计量。

(e)不存在欺诈或者合谋因素时,业主必须支付付款凭证中载明的金额。

主审法官进一步参考了OCEANDINERS(PTY)LTDvGOLDENHILLCONSTRUCTIONCC(3)SA一案中的原则,认为签发最终付款凭证有特定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最终付款凭证构成了工程量价值和应付合同款的确定性证据;最终付款凭证对付款人设定了支付该款项的拘束性义务且构成诉讼事由,付款人没有按时付款使得要款人有权基于该凭证提起诉讼。

在阐述最终付款凭证的功能和适用原则后,主审法官对于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

(二)对于业主抗辩理由的分析

争议应当提交仲裁

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在出现合同争议或者分歧时,该争议或者分歧由工程师解决,工程师需出具书面的决定;合同方如果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决定后14天不提出仲裁申请,则工程师的决定具有终局约束力;合同还约定仲裁员有权审查、修改任何的付款凭证、意见、决定或者通知,且有权审理所有提交给他的争议事项。

主审法官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认为,启动仲裁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存在争议,且工程师已经对该争议做出了决定,因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该等性质的争议[2],故业主提出的应当将付款争议提交仲裁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主审法官还就仲裁协议的一般效力进行了论述,主审法官援引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学说,即任何仲裁协议并不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就仲裁协议下的事项提起诉讼;但是另外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停止诉讼。主审法官认为,存在仲裁协议时,一方提起诉讼后如果另外一方不请求停止诉讼或者法院拒绝停止诉讼,则仲裁员对于仲裁协议中的事项不再具有管辖权。

2.承包商多收取了合同款以及工程存在缺陷

对于业主主张的承包商多收取了合同款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该主张涉及BillofQuantity的计量,因此主审法官引用了NOTESONDOCUMENTSFORCIVILENGINEERINGCONTRACTSbyFIDIC里面有关BillofQuantity的论述,即BillofQuantity的目的为:促使投标人正确有效地准备报价且在签约后,作为计量的基础和帮助计算变更价格。

主审法官还认为从项目开始,工程师就掌握了BillofQuantity,且工程师经常在现场检查工程进度,工程师依据现场进度检查签发了期中付款凭证。

因此主审法官认为业主的抗辩理由只不过是为了拖延法院作出简易裁决。主审法官还认为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也没有依据。主审法官参考了OCEANDINERS案件中法院的观点,即业主不得因为业主代理人员的错误报告或者业主工程师的过错而攻击最终付款凭证的效力;业主的造价工程师不能适当地审查承包商的金钱请求且修正当中的错误,以及工程师在签发付款凭证前可能因为过错而不能准确核实承包商的金钱请求不得作为抗辩理由;上述理由也不得作为取消或者撤销工程师签发的付款凭证的基础。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简易裁决申请,判决业主支付最终付款

凭证中载明的合同金额且支付利息。

?三、实务要点归纳?

本案件的判决书虽然简单,但是主审法官的裁判路径对于理解FIDIC以及其他常用工程合同范本中的付款凭证以及争议解决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付款凭证

主审法官总结的有关付款凭证的司法原则有利于理解工程合同中付款凭证的功能。首先,付款凭证具有证据效力,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业主或者业主授权人员按照合同签发的付款凭证可以用来证明工程进度,工程计量[3]和工程质量。其次,付款凭证具有明确债务的作用,在DawnaysLtd.v.F.G.MinterLtd,()2AllE.R.(C.A.)一案件中,大法官丹宁认定工程师签发的付款凭证可以视为设立了到期债务和等同于现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期中付款凭证和最终付款凭证虽然在功能上具有上述共性,但是在证据效力上有具体的差别。

1.期中付款凭证

不同于最终付款凭证的确定性证据效力,期中付款凭证虽然可以用来证明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和工程质量,但是期中付款的证明效力弱于最终付款凭证。

在AGMachinDesignBuildContractorsLtdvLong()34ConLR和LondonBoroughofCamdenvThomasMcInerneySonsLtd()9ConLR99两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期中付款作为证据具有说服力,但是不能作为确定性的证据。换言之,业主可以质疑期中付款凭证的证据效力。

2.最终付款凭证

最终付款凭证具有确定性的证据效力,按照LaidlawvHastingsPierCompany(),IvesBarkervWillans[]2Ch以及RicardsvKnight()12TasLR99等案件中法官的观点,即使签发的最终付款凭证含有错误或者误解,该凭证也可能具有最终拘束力。

按照UnitedStatesvGleason,U.S.(),UnitedStatesvWunderlich,U.S.98以及PMKayeLtdvHosierDickinsonLtd[]1WLR等案件中法院的观点,工程师签发最终付款凭证如果存在欺诈、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法院不会支持该凭证的确定性效力。

虽然不同的法域对于付款凭证的功能可能有不同的司法认定,但是从合约层面来说,承包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凭证的规定[4],比如凭证的签发人、凭证的签发时间[5]等内容。对于业主或者工程师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签发的凭证,承包商一定要及时提醒业主或者工程师进行补正,以免这些凭证被认定无效从而失去其功能。

(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虽然采用99版FIDIC合同中的红皮书作为合同范本,但是通用条件中的部分内容被业主修改,合同范本中的DAB制度被取消,工程师对争议作出书面决定后对书面决定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因此在该合同模式下,工程师行使了合同范本中应当由DAB行使的争议解决职能。

虽然这种制度类似DAB但又不是DAB,但这种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合同双方对于启动仲裁设定了一个前置程序[6];同样这种制度安排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双方将可以仲裁的事项范围缩小(只有工程师作出书面决定的合约争议或者分歧才属于可以仲裁事项)。

因此在采用FIDIC99版本合同范本的项目中,如果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承包商应当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审核合同文本对于仲裁范围是否有限制,或者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DAB或者类似DAB的仲裁前置程序。

如果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表示所有的争议只能提交仲裁,但是对于仲裁的启动设定了DAB或者类似DAB制度的前置程序,则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承包商应当先穷尽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表述只是对于仲裁范围进行了限制,那么承包商对于不属于仲裁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参考文献

[1]如果是重大过失的话,按照MenollyInvestments3SARLvCerepSARL[]EWHC(Ch)一案中法院的观点,重大过失行为已经超出了工程师的权限,因此签发的签证无效。

[2]主审法官认为存在“提交给工程师决定的争议”属于可以启动仲裁的第一个障碍,但是没有详细论述这种约定属于仲裁前置程序还是限制可以仲裁的事项。

[3]在DawnaysLtd.v.F.G.MinterLtd,()2AllE.R.(C.A.)案件中,大法官丹宁认定工程师签发的付款凭证可以视为设立了到期债务和等同于现金。

[4]在RudlandandSonv.GweloMunicipality,S.R.一案中,工程师对于口头变更的工作量签发了付款凭证,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师没有权进行口头变更,因此签发的签证也无效。

[5]在PortuguesePlasteringContractors(Pty)Ltdv.Bytenski,(4)S.A.(W)一案中,付款凭证因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签发也被认定无效(工程师提前签发了凭证)。

[6]在4A_/一案中,瑞士最高法院认为99版FIDIC合同中的DAB为强制性的仲裁前置程序;在PeterboroughCityCouncilvEnterpriseManagedServicesLtd一案中,英国的TCC同样认可了DAB作为前置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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